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▲因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之由,起訴狀一本主義再度被討論,但是否有解?仍待後續觀察。(Photo by VolunteerMatch/flicker/示意圖)
在1999年的司改會議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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根據《刑事訴訟法》第264條第3項規定,檢察官在起訴時,必須將卷宗與證物一併移送法院。而採取如此制度的主要原因,是因我國的審判模式乃由法官所主導,為了方便訴訟的進行,自須讓法院及早知悉案件全貌。只是卷證併送制度是否能達成此目的,一向備受質疑,又有法官未審先判的問題產生,甚且在法官對於相關卷證已了然於胸,檢察官該有的舉證責任因此被降低,反易成為法庭中最靜默者。而本該公正且單純聽訟的審判者,卻常擔任起訴追者的角色,而對被告與證人糾問,如此的角色混淆,因此有引入起訴狀一本的呼聲。
所謂「起訴狀一本」之用語來自於日本。所謂「一本」,在日本漢字的意思,並非是一本書,而是一張紙之意,也就是檢察官起訴時,只要送給法院一張起訴狀,相關卷證並不移送。如此的作法就可防止法官在正式審判前,因接觸有罪的資料,致產生預斷之弊端。同時因法官未先接觸,故檢察官就得完全負起舉證責任,不可能在法庭上靜默。
而若採陪審制,由於犯罪事實有無乃由陪審團所決定、量刑則專屬於法官,為了防止陪審員產生偏見,一定會採行起訴狀一本。但若採參審制,由於參審員有與法官完全相同的權力,不僅要決定犯罪有無,亦得參與量刑,更有權質問被告、證人與鑑定人。惟在平民不具有法律專業下,若又讓其在資訊取得處於劣勢,就可能使平民參審在抑制法官的目的喪失。
所以,要拉近此種落差,就犯罪事實的判斷來說,就是讓參審員能直接面對與訊問被告、證人、鑑定人等。至於法律專業部分,就須由審判長來進行有效的教示與教育。不過,參審員若要能有效訊問,勢必得事先對案件內容有充分了解,若果如此,似乎就該賦予其充分得知卷證之權限。只是若事先閱卷,卻又面臨預斷的難題。所以,若要避免未審先判,似乎該反過來思考,即採取起訴狀一本,而讓所有法官與參審員,全都不要在正式審判前接觸卷證。則在如此的設計之下,能在正式審判前接觸卷證者,就僅剩下行準備程序的受命法官,或者由非合議庭的其他法官來為準備程序,但這又會使程序變得更加複雜。
更值得思考的是,採行起訴狀一本,在正式審判前,所有卷證都在檢察官這邊,被告律師無法像現在可至法院處全部閱覽,就得在正式審判前,設計一套精密的證據開示制度,以維持當事人的武器平等。只是被告律師在無任何強制取證權下,何能知曉檢方所握有的證據,有多少有利於被告,並要求其開示,這肯定是制度設計更大的問題所在。
而就算人民參與審判制度採起訴狀一本,則在其所適用案件,往往不會超過5%下,其他案件到底要否一併採起訴狀一本,就成為問題。若一邊適用、一邊不適用,就又有違平等原則。也因此,已經老調重談多年的起訴狀一本,既會在此次司改國是會議出現,也必然會在10年、20年後的司改會議中繼續被討論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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●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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