新竹縣長邱鏡淳2年多前競選連任,被對手前縣長鄭永金控告違反選罷法,一審遭判有罪;高院更一審逆轉,改判邱鏡淳無罪。最高法院今判上訴駁回,邱無罪確定。邱鏡淳被控2014年11月25日競選連任時,在橫山鄉「九讚頭國王宮」中正台演講時稱「各位鄉親朋友,鏡淳在政見發表會在三山國王宮面前,不應該講這些話,但是,沒辦法,如果我們的鄉親朋友,沒有覺醒,還是繼續專門用紅包文化,專門用工程統包,甚麼叫統包?歐吉桑你們知道嗎?發包阿,全部包給人,桃山隧道包商全部賠光光,commission(日式英文發音)全部拿光光,還有臺大的三期,這個案子,要做400 多支的樁,要做4700多支的樁,只做600多支,被他偷工減料,驗收的時候,被吞了4000多萬,被他偷工減料,檢察官已經起訴了,因為這個人,非常會做人,非常會這樣搓湯圓,檢察官其他全被他搓光光」。新竹地方法院前年9月判處邱4月徒刑,得易科罰金,褫奪公權1年。邱不服上訴,高院原以邱無合理事證,駁回邱上訴,維持一審原判決。最高法院撤銷發回,更一審改判邱無罪。高院指出,邱鏡淳在政見發表會上的發言,並未具體指涉鄭永金,且鄭在新竹縣長任內確有部屬因收賄遭判刑,許多工程以統包方式招標、由包商承作,桃山隧道工程更發生後續工程款糾紛;且有一份以鄭永金為被告的判決中提到,「請檢察官另行偵辦」,歷經多年仍未見檢方偵查。法院認為,邱鏡淳依據判決內容主觀合理懷疑鄭永金恐不當干預司法,他的發言有所本,並非故意虛構。最高法院認為鄭永金上訴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有什麼牴觸憲法、違背司法院解釋或最高法院判例的情形,上訴不合法律程式。而誹謗罪部分,經高院更一審判決無罪,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款的案件,既然經第二審判決,就不能上訴第三審法院,但鄭永金卻還提上訴,「為法所不許」。新竹縣長邱鏡淳遭前縣長鄭永金控告違反選罷法,無罪確定。圖/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分享 facebook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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