警政署保二總隊員警葉繼元,2015年因蓄長髮遭記17支申誡,考績獲得丙等,他認為保二違反性別平等法,提告請求撤銷「考丙」並附加國賠50萬元,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警政署訂定服裝儀容,並要求遵守,是維護團隊紀律、兼顧專業形象及民眾觀感,並非性別歧視也沒違反性平法,因此決定葉「104年年終考績考列丙等」並無違誤,今上午判他敗訴,葉表示將提起上訴。葉繼元聽判後表示,我在這一場性別表達自由的抗爭,這麼多年,從97年持續至今,發現與長官間的對話無效,就如同法院說的,行政機關被賦予很高的管理權,但不太會理會員工異議。我在抗爭期間各種貼標籤,或是受到長官、同事之間的分化、打壓,也遭遇到免職困境,以及一連串警政署讓人一言難盡的行為,未來將繼續訴訟,抗爭到底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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